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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
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法院”)下发的“(2018)粤 0391 民初 217
号之三” 民事裁定书》,深圳前海法院准许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投供应链”)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撤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国投供应链,受理法院为深圳前海法院的“(2018)粤 0391 民初 217
号”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3、2018-165)。
   (三)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法院下发的“(2018)粤 0391 民初 217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载
明, 深圳前海法院认为,原告对案件中部分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
定,深圳前海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在本案中撤回对
公司的起诉。
   二、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的基本内容
   “(2018)浙 01 民初 894 号”案件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 在 原 第 1 项 诉 讼 请 求 基 础 上 , 请 求 公 司 向 原 告 增 加 支 付 回 购 价 款
1,000,000.00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合同》项下违约金 27352956.17 元(违约金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
《回购通知函》所载回购款金额 206437405.0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2018)浙 01 民初 894 号”案件标的金额增加至 23519.04 万元,
40 宗案件总标的金额增加至 256935.53 万元。
   由于本案审理必须以(2018)浙 01 民初 342 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
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已中止诉讼。
   “(2018)浙 01 民初 894 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90)。
   三、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阶段性进展综述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 36 宗诉讼案件及 4 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
金额 256935.53 万元。其中,13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
涉及标的金额 94802.09 万元;1 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金
额 23519.04 万元;2 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
额 13290.78 万元;14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9 宗为终审驳回,另
有 4 宗因原告未上诉而生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 70790.41
万元;4 宗案件一审判决,涉及标的金额 5998.00 万元。其余 6 宗案件尚在一审
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 48535.21 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公司涉及的查封冻结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当期损益无负面影响,但对公司其他案件的推进及日常经营
的开展有一定积极意义。
   经公司自查,公司从未实施过上述 40 宗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担保行为,相关
案件涉及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应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
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或担保导致,但相关
审理中的诉讼,仍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