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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21-02-10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10 日(周三)下午 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
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淼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220,411,27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8.2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5,790,9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04,620,3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92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41,162,0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9.01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41,162,03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01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红相科技100%股份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13,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892%;
反对7,29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10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864,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82.2714 %; 反对 7,297,444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 东所 持股份的
17.7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处理
挂牌转让后续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721,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13%;
反对7,29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108%;弃权392,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472,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81.3188 %; 反对 7,297,444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 东所 持股份的
17.7286%;弃权3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1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26%。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