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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8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2S0020 号

致: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盾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盾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盾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周三)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2 年 9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金
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3,522,951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73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592,907 股,占金盾股
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83%。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14,930,044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12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28,592,907 股,占金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83%。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513,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83,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S0020 号)之签字
盖章页。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晓青




                                           承办律师:

                                                            向曙光




                                           承办律师:

                                                            沈逸凡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