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0-03-20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2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14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16
第八章 信息保密和责任.................................................................................................. 18
第九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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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
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法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
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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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对外
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
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
项报告给证券法务部,由证券法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
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法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
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
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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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
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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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
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
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节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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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少两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
它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交易和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的签订、变更
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九)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直接和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五)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者主要业务停顿、生产材料采
购、产品销售方式或者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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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是指一般投资者认为对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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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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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
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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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
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
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
书;
(五)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
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证券法务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在定期报告编制阶段之前,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相关部门下发编制定期报告的任务和
要求,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情况说明和数
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并以书面形式提供,部门负责人应对提
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签字审核后上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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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公司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
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
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
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
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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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
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
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
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
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公司
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
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
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公司子公司
应当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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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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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面报告与本部门、本分、子公
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
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
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
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向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
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公司证券法务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重大信息
问询。公司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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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
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的
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披露
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
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
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
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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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连带责任;
(二)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
布、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公告、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第五十九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二)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为;
(三)监事和监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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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
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
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
重大或紧急事件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
性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与证券法务部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
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负责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协同披露事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
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中信息披露标准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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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
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的意见。
第八章 信息保密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
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的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
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
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
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提供意见的,公司须拒绝。
第六十七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各类媒体
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
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类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七十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
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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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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