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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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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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0)第05021号
致: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迦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迦南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迦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迦南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迦南科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迦南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
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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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
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
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备查文
件等。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5月14日(周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周四)下午13:30,
会议地点位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园区大道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020年5月21日下午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
东瓯工业区园区大道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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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 《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0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及开
展票据池/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9. 《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为:议案10。
最后,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
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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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迦南科技《公司章程》及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截至2020年5月14日(周四)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27,244,873】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58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7】%。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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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2. 《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3. 《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4. 《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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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5.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6. 《关于公司2020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7.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及开
展票据池/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8.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9. 《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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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44,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获审议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迦南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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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立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昕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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