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0-12-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8
六、发行人的业务 .............................................................................................................................. 8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9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 14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4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 14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4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
十八、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7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2F20200221-5 号
致: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已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前述《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
补充核查和验证。
2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3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
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但
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再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前提、假
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由张昕律师、徐逍影律师共同签
署。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一)》如下:
4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二节 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了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效批准,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工商登记资料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一核
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与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如下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
的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符
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
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若公司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前述发行底价及定价原则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符合《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
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根据本次
发行预案,截至该预案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57,224,900 股,按此计算,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77,167,470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
行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事项引
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前述发行数量确定方式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6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方亨
志直接持有及通过迦南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 32.6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按照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77,167,47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 257,224,900 股增加到 334,392,370 股,方亨志
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合计为 25.12%,方亨志仍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十一条的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
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实质条件。
7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
独立性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均独
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
上股东的基本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有更新事项。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情
况。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业务资质证书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
质证书。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质证书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置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四)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重大变更。
8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发行
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亨志,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直接持有及通过迦南集团
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 32.66%的股份,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迦南集团,控股股东,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22.40%的股
份。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控股股东的具体情况。
2. 持有发行人 5%股份以上的其他股东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
方志义。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该股东的具体情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迦南泵阀系发行人控股股东迦南集团持股 50.27%
的公司。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该公司的具体情况。
4. 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所
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
9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关联自然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柏升担任董事长
2 永嘉奥迦特 控股股东迦南集团参股,方亨志担任董事
3 凯利普有限公司 董事易军持股 100%且担任董事、总经理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发行人自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提供劳务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占同 占同类
金额 占同类 金额 占同类 金额 金额
关联方名称 类型 型
(万 型交易 (万 型交易 (万 (万
交易 交易比
元) 比例 元) 比例 元) 元)
比例 例
德铠基 - - - - - - 42.45 100%
迦南集团 110.01 21.39% - - - - - -
迦南泵阀 17.55 8.28% 25.33 11.22% 7.89 2.34% 53.33 18.24%
(2)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且金额重大的情况。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拆出拆入年度 拆出方 拆入方 金额(万元)
王洪海 57.63
2018 年度 迦南莱米特 谈世宏 10.00
张庭涛 150.00
10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资金拆入方张庭涛、谈世宏、王洪海为迦南莱米特原股东,以上关联交易
已于 2018 年底前清理完毕。
(2)接受关联方担保
担保是否
被担保 贷款金融 担保金额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方 机构 (万元)
完毕
浙商银行股 300.00 2019/10/15 2020/9/19 是
方亨志、 迦南弥 份有限公司 400.00 2019/11/5 2020/10/14 是
方志义 特 温州永嘉支
400.00 2019/11/19 2020/10/14 是
行
中国银行股
易军、林 上海凯 份有限公司
300.00 2019/12/31 2020/12/30 否
景 贤 上海市松江
支行
中国民生银 1,300.00 2020/4/26 2021/4/26 否
上海凯 行股份有限
方亨志
贤 公司温州分 1,000.00 2020/6/18 2021/6/18 否
行
1,000.00 2019/10/25 2020/10/12 是
中国民生银
方亨志 1,000.00 2020/2/18 2021/2/18 否
迦南飞 行股份有限
500.00 2020/5/26 2021/4/20 否
奇 公司温州分
方亨志、
行 1,000.00 2020/1/9 2021/1/8 否
方志义
招商银行股 800.00 2019/11/7 2020/11/5 是
方亨志、 迦南小
份有限公司
方志义 蒋 500.00 2020/2/29 2021/2/28 否
温州分行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主要因前述与迦南泵阀等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所形成,金额较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不存在单笔金额 10 万
元以上的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房屋
所有权的最新情况如下:
面积 终止 是否
序号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 座落 用途
(平方米) 日期 抵押
温房权证永嘉县 东瓯街道东瓯工业 2043.0
1 迦南科技 工业 5,382.13 是
字第 80015979 号 园区 9.22
温房权证永嘉县 东瓯街道东瓯工业 2043.0
2 迦南科技 工业 5,866.80 是
字第 80015980 号 园区 9.22
温房权证永嘉县 东瓯街道东瓯工业 2043.0
3 迦南科技 工业 4,871.43 是
字第 80015981 号 园区 9.22
苏(2019)宁高
高淳区经济开发区 2062.0
4 迦南比逊 不动产权第 厂房 59,184.21 否
双湖路 61 号 6.09
0000569 号
苏(2019)宁高
高淳区经济开发区 2067.1
5 迦南比逊 不动产权第 厂房 19,216.70 否
双湖路 61 号 1.28
0000107 号
苏(2017)宁高
高淳区经济开发区 2066.0
6 迦南比逊 不动产权第 厂房 19,216.70 是
双湖路 61 号 8 幢等 6.07
0002738 号
温房权证永嘉县 东瓯街道东瓯工业 2043.0
7 迦南科技 工业 4,833.18 是
字第 80015978 号 园区 9.22
(二)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新
增专利如下:
专利 取得
序号 授权项目名称 专利类别 授权日 授权号
权人 方式
易清洗的沸腾制粒 迦南 原始
1 实用新型 2020/11/6 ZL202020309659.6
机 科技 取得
用于整粒机直角头 迦南 原始
2 实用新型 2020/10/30 ZL202020211934.0
的锁紧机构 科技 取得
一种制药设备防滑 迦南 原始
3 实用新型 2020/10/30 ZL202020028667.3
楼梯 科技 取得
一种八分之一球角 迦南 原始
4 实用新型 2020/10/27 ZL202020031389.7
不锈钢成型模具 科技 取得
一种正反两用防脱 迦南 原始
5 实用新型 2020/11/6 ZL202020013348.5
的挂钩 科技 取得
6 一种带视镜的物料 迦南 实用新型 2020/11/6 ZL202020009104.X 原始
12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管道 科技 取得
湿法制粒机搅拌桨 迦南 原始
7 实用新型 2020/11/6 ZL202020309703.3
提升装置 科技 取得
固定可靠的翻板充 迦南 原始
8 实用新型 2020/11/6 ZL202020309335.2
气密封圈 科技 取得
迦南 原始
9 旋转底盘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2020/11/6 ZL202020309658.1
科技 取得
具有缸盖翻转机构 迦南 原始
10 实用新型 2020/11/6 ZL202020309283.9
的料缸 科技 取得
具有清洗球保护装 迦南 原始
11 实用新型 2020/10/30 ZL202020031002.8
置的料斗清洗机 科技 取得
防粉末落料分层的 迦南 原始
12 实用新型 2020/10/27 ZL202020028884.2
料桶罐 科技 取得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并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除《律师
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
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重组情形。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
具之日止,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章程修改事项外,发行人在补
充事项期间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13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上述人员未发生变更。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批准授权情
况。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批复情况更新如下:
环评批复 备案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复文件 部门 项目代码 部门
1 智能物流系统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温州市生态 2020-330324- 永嘉县发展和
14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心建设项目 记表》(备案号: 环境局 34-03-168585 改革局
20203303240000040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制药配液系统生产 温州市生态 2020-330324- 永嘉县发展和
2 记表》(备案号:
中心建设项目 环境局 35-03-168586 改革局
202033032400000409)
《关于医药研发服务平
医药研发服务平台 台升级扩建项目环境影 南京市生态 2020-320113- 南京市栖霞区
3
升级扩建项目 响报告表的批复》(宁 环境局 73-03-565785 行政审批局
环表复[2020]1337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温州市生态 2020-330324- 永嘉县发展和
4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记表》(备案号:
环境局 72-03-168587 改革局
20203303240000040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
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就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
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 年 8 月,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采购合
同》,向发行人购买立体仓库相关设备。2020 年 8 月,发行人将四川恒通动保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称其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请
求判令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共计 712.60 万元。
2020 年 9 月,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发行人诉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
区人民法院,称发行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发行人退还已
支付定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020 年 9 月 28 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管辖权法院应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
本案件移送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15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发行人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0 年 8 月 20 日,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人未履行付款
义务为由起诉发行人,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共 35.27 万元。
2020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及罚款等共 38.50 万元。2020 年 9 月 14 日,浙江省永
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作出(2020)浙 0324
民初 4419 号《民事判决》,判令由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迦南科技
提供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 38.00 万元)后,由迦南科技向合肥井松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50 万元。鉴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不服上述判决,其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发行人与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0 年 3 月,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与迦南科技签订《购销合同》,向迦
南科技购买机械设备。2020 年 5 月,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将迦南科技诉至永
嘉县人民法院,称迦南科技交付设备性能不达标,并请求判令迦南科技返还定
金及货款共计 430.40 万元。2020 年 8 月,迦南科技就该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朋
来制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定金 80.70
万元归迦南科技所有。2020 年 10 月 28 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0)浙 0324 民初 3985 号《民事判决》,判决迦南科技向北京朋来制药有限
公司支付款项 104.91 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2020 年 12 月,北京朋来
制药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
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子公司及孙公司受到行政
处罚的具体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
止,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受到新增的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16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上述股东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止,
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要求,仍具备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7
北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关于浙 江迦 南科 技 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 昕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逍影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