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4-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迦南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义铭 联系电话:010-8332116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苏 联系电话:010-8332117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
1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16 日
重点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和内
幕交易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讲解,加强培训对象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2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方亨志、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南
京比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 是 不适用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2.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方亨志、方
志义、方正、黄斌斌、南京比逊投资管
是 不适用
理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3.迦南科技关于分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对象关
是 不适用
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安信证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的具体情况如下:
情况 1、2022 年 1 月 14 日,浙江证监局对安信证
券及戴铭川、叶清文等人员作出《关于对安
3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秦冲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八份行政监管措施
文件。认定安信证券在开展亚太药业 2015 年
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
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
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决
定对安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
施;
2、2022 年 5 月 20 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
通知单》,保荐代表人戴铭川、叶清文收到深
交所出具的《监管函》(深证函〔2022〕283
号)。深交所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认定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 年重大资产
购买项目、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
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
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
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安信证券
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2022 年 9 月 30 日,安信证券收到中国证
监会《关于对安信证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0 号)、
《关于对王志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3 号)。2022
年 11 月 8 日,安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
于对于右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 个月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安信证券作为浙江野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机
构,相关保荐代表人擅自删减、修改已通过
公司内核程序的申报文件内容,未重新履行
内核程序即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
对我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8 日,安信证券收到深交所
出具的《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4
右杰、王志超的监管函》(深证函〔2022〕805
号),深交所认定安信证券在浙江野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申请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安信证
券作为该公司此次创业板发行上市项目的保
荐机构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审核
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
定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
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安信证券就前述监管措
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
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5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吴义铭 杨 苏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