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购: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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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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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致: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快乐购”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快乐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
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8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向芒
果传媒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999 号),核准了本次交易。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
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上述本所为本次
交易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在上述
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快乐购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交易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及公告,并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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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
根据快乐购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7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以及快乐购和交易对方签署
的重组协议,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两部分: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快乐购向芒
果传媒等 16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快乐阳光、芒果影视、
天娱传媒、芒果娱乐及芒果互娱各 100%股权;2、募集配套资金,即快乐购向不
超过 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 亿元。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下发《关于
原则同意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函》,原则同意本次交易方
案。
2017 年 11 月 6 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原则同意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审核意见》(新广函[2017]188 号),原则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2017 年 11 月 6 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快乐购物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复函》(湘财资函[2017]94 号),原则同
意本次交易方案。同日,湖南省文资委就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下发批复,核准本
次交易的《评估报告》。
2018 年 4 月 2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反垄断局)下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
初审函[2018]第 3 号),决定对快乐阳光等 5 家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2018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向芒
果传媒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999 号),核准本次交易。
2、快乐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
2017 年 9 月 27 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快乐购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包括本次交
易方案和芒果传媒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快乐购股份的议案
等。快乐购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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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7 日,快乐购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相关议案,包括本次交易方案和芒果传媒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
方式增持快乐购股份的议案等。
3、标的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快乐阳光等 5 家标的公司均已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同意将标的公司股
权转让给快乐购,标的公司股东同意相互放弃对其他股东向快乐购转让所持标的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与快乐购签署本次交易相关的法
律文件。
4、交易对方的授权和批准
芒果传媒等 16 名交易对方均已履行了本次交易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
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快乐购,并与快乐购及相关方签署本次交易相关的法
律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
施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快乐阳光、芒果影视、天娱传媒、
芒果娱乐及芒果互娱各 100%股权。
1、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向快乐阳光核发的《营
业执照》以及快乐阳光提供的最新公司章程等文件,快乐阳光 100%股权过户登
记至快乐购名下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快乐阳光已成为快乐购的全资子公司。
2、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向芒果影视核发的《营
业执照》以及芒果影视提供的最新公司章程等文件,芒果影视 100%股权过户登
记至快乐购名下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芒果影视已成为快乐购的全资子公司。
3、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向天娱传媒核发
的《营业执照》以及天娱传媒提供的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天娱传媒 100%股权过
户登记至快乐购名下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天娱传媒已成为快乐购的全资子公
司。
4、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向芒果娱乐核发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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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以及芒果娱乐提供的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芒果娱乐 100%股权过户登记
至快乐购名下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芒果娱乐已成为快乐购的全资子公司。
5、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向芒果互娱核发
的《营业执照》以及芒果互娱提供的最新公司章程等文件,芒果互娱 100%股权
过户登记至快乐购名下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芒果互娱已成为快乐购的全资子
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快乐购
合法持有标的资产。
(二)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快乐购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组协议的约定完成以下后续事项:
1、按照重组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就其发行股份事项依法办
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调整等工商变
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
续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3、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快乐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快乐
购有权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4、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承诺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
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全部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
完毕,快乐购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快乐购尚需完成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交
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
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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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肖 微 律师
经办律师:石铁军 律师
经办律师:易宜松 律师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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