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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芒果超媒:审计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9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
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运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
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
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对于内部控制
要求,审计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
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
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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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对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投资进行审计,定期(每季)对专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影视剧及综艺节目等投资项
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协助公司董事会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每个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负责和外部审计机构的衔接和沟通,协调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公司
审计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依法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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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
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延,被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部必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主审人员,制订审计
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确定审计任务和目标;《审计通知书》一般提前三天向被审计
单位发出,突击审计可以临时通知。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
范围、主要审计内容和具体要求等。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
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取证”等有关资料。经审计部负责人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向公司
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在审计
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结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以公司名义下达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
审计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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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跟踪: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
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建立工作底
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
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
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
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
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或者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
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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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公司
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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