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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芒果超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9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
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
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及其合法权益;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 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

(三) 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 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


(一) 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二) 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
      通与联系;

(三) 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四)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
          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
          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
          投资者参加。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
          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
          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
          者咨询;

    (八) 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危机处理: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在
          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宣传;

    (四) 分析师推介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交流;

    (八)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 组织现场参观;

    (十) 路演。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和运营中的其它信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与投资
          者沟通;

    (四) 企业文化;

    (五) 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指定的网站为:
www.cninfo.com.cn。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
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
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