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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芒果超媒: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1月)2019-01-09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
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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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入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2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外,还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概算向公司提出详尽的书面
申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财务部根据实施主体上报的商业计划书和项
目实施计划提出各自的专业意见,经各自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并报董事长签字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划拨资金;资金的使用手续严
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
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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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
确同意的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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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使用计划所涉交易属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
满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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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困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
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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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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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
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修改应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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