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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芒果超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10-28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股东大会运作
程序,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
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本议
事规则第十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三条   对于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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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
基准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5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6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7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为会议通知中公告
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8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9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10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1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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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13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前述提案的当天。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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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保持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大会主
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
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
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施行,构成公司章程的附
件
                                                                        15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8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