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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防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19-021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现将章程修改对照表公告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           公司由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
司、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王雪颖      公司、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王雪颖
三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高      三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高新
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90000808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8751879A。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自公司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有公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
                                         承诺的,从其承诺。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满 5%的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股东、董事、监
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含)至第十二个月
(含)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16.依据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                                       ……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依据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
  ……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负责。                                     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依据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                                    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以上条款中内容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