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防雷: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3月)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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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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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召开方式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
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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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
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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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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