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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防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3月)2021-03-30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
以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
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其内容主要为: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7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2/7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不属于本条
所称“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
应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和提供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
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关联交易除外),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
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及时报告:



                                   3/7
(一)公司日常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前款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时,应予以披
露。
第八条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
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划项目;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一)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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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发生变更;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审批,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收集公司及各分、子公
司内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并及时处理相关信
息和对外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涉及到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职责内容的
资料,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给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
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5/7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当日,向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
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给证券部。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向证券部提交重大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条 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
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
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证券部应根据实际
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
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
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6/7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对于重
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咨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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