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请2019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服务
机构,在审计服务过程中,审计人员表现出了较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能独
立、客观、公允地履行审计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先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