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1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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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
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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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
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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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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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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