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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丰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1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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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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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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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
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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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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