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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3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浩丰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1.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孙成文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且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3.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5. 我们对修订后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相关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预案(修订稿)》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表示认可,并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