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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且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2.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
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修订后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
相关内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