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09-2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九月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
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
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
交易涉及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
下:
一、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
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
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 10 月 19 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
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
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
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
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前,浩丰科技主营业务是提供 IT 系统综合解决方案和酒店、家庭
传媒服务,主要向金融(银行、保险)、工商企业(制造、商业流通与服务)、政
府及公共事业等行业提供基于云计算架构和大数据商业智能的 IT 系统综合解决
方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
公司所处行业为“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标的公司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信远通”)所处行业为“I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标的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
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亦不属于《关于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
10 月 19 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
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
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云计算领域的技术能力、拓展在
云计算领域的服务范围、促进 IT 系统解决方案的相关业务开展。本次重组所涉
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但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但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孙成文持有上市公司 20.32%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6 个月内未发生变化。孙成文持有信远通 30.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孙成文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未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
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
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重组方案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两部分构成,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浩丰科技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
息,浩丰科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浩丰科技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等情形。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以及《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 10 月 19 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但不属于上下游并购,本
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3、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
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郝国栋 王奥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