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2020-09-2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鉴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通”)100%
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德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
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认为:本次交易前,孙成文持有上市公司
20.32%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6 个月内未发生
变化。孙成文持有信远通 3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孙成文仍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未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郝国栋 王奥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