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2020-09-2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
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
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机构,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