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16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浩丰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1.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且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2.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孙成文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称“《重
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三》,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5. 较之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重组报告书(草
1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相关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
易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相关
内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三》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