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08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浩丰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1.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
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备可操作性。
2.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服务机构,在审
计服务过程中,其审计人员表现出了较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能独立、客观、
公允地履行审计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综上,我们对《重组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续聘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表示认可,并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