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8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以
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注册
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
2.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
审计服务机构,在审计服务过程中,其审计人员表现出了较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
水平,能独立、客观、公允地履行审计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全面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二次修
订稿)》及其摘要、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