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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丰科技: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04-26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
度的要求,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

        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其他支出。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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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

        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六)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 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用公司资产的,有权对其所持公司 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份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 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 (七)允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
    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 提供资金;

    业占用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 (九)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审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

    事予以罢免。                     用公司资产的,有权对其所持公司

                                     股份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

                                     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

                                     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占用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审

                                     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                         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       ……

    项: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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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项: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与公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全资子公司除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外);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三) 提供财务资助;           款);

    (四) 提供担保;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的担保);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 (十) 签订许可协议;

    易。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

                                    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3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联人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形。

联人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形。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中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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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5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求。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出请求。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意。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意。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持。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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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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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议。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除前款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加新提案。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决议。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8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东。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司的股东;

    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9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权登记日;

    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号码。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部具体内容。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由。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由。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时下午 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0   ……                            ……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项所述担保事项;                项所述担保事项;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                            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

     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11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 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 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

     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

     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股东大 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股东大会以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分别进行。                        进行。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 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

     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 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

     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 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

     具备的相关知识。                  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                              ……

12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关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 公司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
                                     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险:
     公司解除其职务。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行政处罚;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险: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行政处罚;
                                     见。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行人名单;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
     见。
                                     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
     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

13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及借款审批的权限,建立严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14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

     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 (一)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

     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条所述的公司交易事项的权限如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下:
     关的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四) 除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所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情形以外,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

     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全资子

     ……                             公司除外)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四) 除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 准。

     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情

     形以外,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交易应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 事 会 会 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5   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

     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 规定的除外。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 公 司 控 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16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 事 会 秘 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17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行政处罚;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本公司现任监事;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5)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的行政处罚;

     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5)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其他情形。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本公司现任监事;

                                      (7)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

     主要职责是:                     主要职责是:

     ……                             ……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

18   的其他职责。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行其所作出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的正常履职行为。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19
     或财务总监兼任。                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20
     履行其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解聘。                          事务负有的责任。公司解聘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
21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22
     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 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
分配政策:                       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

序                               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 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

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

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 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

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 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

因及合理性。                     因及合理性。

……                             ……

     3、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        3、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                               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

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 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
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

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

采取现金、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现金分红优先的,现金、股票
分配股利。                       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
     ……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东 ;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3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
                                        大影响的股东。

                                        ……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