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 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
环会计师”)就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开展了审计工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为本次交易出具了更新财务数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北京信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
0211209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阅报告》(众环阅字(2021)0210001 号)(以下简称“《审阅报告》”)。我们同意
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
2. 公司根据更新财务数据后的《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为本次交易编
制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五次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
案)(五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
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本次交易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五次修
订稿)》及其摘要,同意前述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