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4-28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
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
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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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
有权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
情况下,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不足 50%,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下,公
司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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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
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策的依据。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
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
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三条 虽不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
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
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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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
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
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
担保。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
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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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二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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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担
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
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
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9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
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订
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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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还款。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
第三十一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
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条
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
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
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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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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