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
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做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详情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
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解释 16 号
的规定允许,本集团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提前执行上述规定,并在 2022 年度
财务报表中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
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
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
释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
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
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解释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
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
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5、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
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允许,公司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提前执行上述规定,并在 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中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之
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该变更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及 2021 年度财务报
表的影响如下: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增加“+”,减少“-”)
报表项目
合并报表 公司报表
递延所得税资产 89,788.96
递延所得税负债 87,839.44
未分配利润 1,949.52
所得税费用 -1,949.52
净利润 1,949.5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