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扩展公司融
资渠道,保障财务安全,将可以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
金的需求,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
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公
司向控股股东支付利息符合市场公允水平及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
本,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
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卜范胜、黄欣、
柳少娟、李凤瑞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事项。
二、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解与判断,我们
认为: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被担保对象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航新电子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拓展稳定,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满足航新电子运营资金
需求,有利航新电子积极拓展业务,保持稳定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
航新电子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瑞旺
谢 军 肖 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