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5-02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议
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杭州德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德风”)
签署《ERP 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工作说明书,为公司 ERP
系统实施项目向杭州德风购买咨询及系统整合服务。根据《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寿钦先生任杭州德风董事,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瑞旺
谢 军 肖 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