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
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1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237,748 股的决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由于2017年度部分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指
标未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因业绩未达成对应的限制性股票1,078股需要由公司回购。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瑞旺
谢 军 肖 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