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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

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1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237,748 股的决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由于2017年度部分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指
标未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因业绩未达成对应的限制性股票1,078股需要由公司回购。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瑞旺




          谢   军                          肖   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