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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关于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8-156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10:
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 交 易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8年12月12日下午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航
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范胜先生

                                   1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0,476,22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70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
表股份 90,476,2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706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表
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76,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表决
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76,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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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新科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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