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
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0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161,950 股的决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由于2018年度21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指
标未完全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1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066股需要由公司
回购。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4,066股,
回购价格为14.938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事项所
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香港航新为境外子公司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事项的独
立意见
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新”)拟为境外子公
司Magnetic MRO AS履行其与Airbus S.A.S(以下简称“MMRO”)
签署的《机体维修合同:航线与基地配套定制维修服务》项下的全部
义务提供一般保证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经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香港航新为境外子公司MMRO的业务
合同履约提供一般保证,是基于MMRO日常业务合同达成签署的需
要,相关履约保证条款公平合理的,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香港航新为MMRO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以华
谢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