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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6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行
权价格、可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 关于公司《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行权价格、可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

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考核指标分为
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以华




          谢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