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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11月4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

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内容无差

异。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4日,并同意

按照公司《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授予43名激励对象287万份股票期权。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9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规定,同时《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

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相

关内容无差异。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并

同意按照公司《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2
(草案)》中规定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12 万份股票增值权。

     三、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解与判断,我们认为:公

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被担保对象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航新电子经营状况

良好,业务拓展稳定,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

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满足航新电子运营资金需求,有利于航新电子积极拓展业务,

保持稳定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担

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对航新电子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以华                               施鼎豪




             谢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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