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0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
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对《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对《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监管协议是为了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
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军
黄以华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