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4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具备开展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资质与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准确、公正的审计服务。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拟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
构。(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