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8-14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聘任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备开展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资质与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准确、公正的审计服务。同意提议聘任其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