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
为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
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开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监管合规,本次按照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实施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
品,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 关于2020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同意全资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
限公司为境外子公司Magnetic MRO AS履行其与Airbus S.A.S之间的《辅助设备
的设计,开发,制造,供应及支持合同(包括资料袋,杂志架和画框)》项下的
全部义务提供履约保证并签署相关承诺。香港航新本次为MMRO提供的担保为
业务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保证额度以双方实际订单约定为准。
4.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0万元。
5.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
6. 前述对外担保事宜的审批、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