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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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航新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083/FY/2020-343 号
法律意见书
根据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的
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规定(以下简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
型 冠状 病毒 感染 肺炎 疫情 的影 响, 本所 律师 通过 视频 方式 对本 次股 东大 会进 行 见
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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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 贵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贵 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上 午 10: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
会议室召开。
贵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
的地点、召开的时间、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 股东 可以 书面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会 议并 参加 表决 (该 股东 代理 人不 必是 公司 的 股
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上午 10: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萝
岗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黄欣先生主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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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 2020 年 9 月 1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投票时间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截至 2020 年 8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登记 在册 的持 有公 司股 份的 全体 股东 或其 委托 的 代
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9,106,03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9790%。其中:
1.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9,104,035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82%。
2. 根据深 圳证券 信息有 限公司 在本次 会议 网络投 票结束 后提供 给公司 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额为 1,999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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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 《关于增加香港航新为担保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 本 所律 师验 证与 核查 ,本 次股 东大 会 实际 审议 的议 案与 会议 通知 的内 容 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
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对网络投票,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
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 据 贵公 司股 东或 股东 代理 人进 行的 现 场表 决和 网络 表决 以及 本次 股东 大 会
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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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增 加香港 航新为 担保人 为子公司 提供担 保的议 案》, 该议案 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104,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00,0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028%;反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6%;弃权 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6%。
2. 《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104,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00,0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028%;反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6%;弃权 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刘 丹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王 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