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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关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09-01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8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 10:
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年9月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航
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范胜先生因公出差,其他过半数董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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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董事黄欣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79,106,03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97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9,104,03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9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2,05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6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0,059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6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8%。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 1.00 《关于增加香港航新为担保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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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04,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28%;反
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6%;弃权 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6%。


    议案 2.00 《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04,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28%;反
对 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6%;弃权 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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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航新科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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