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08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
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40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307,016 股的决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解除限售
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由于2019年度3名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指标未完全达
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4,314股需要由公司回购。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4,314股,回购支付对价为14.9280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
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以华
谢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