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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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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航新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083/FY/2020-398


     根据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法律意见书
的 委托,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
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
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 东大会” ),现 就公司 本次股东 大会召 开的有 关事宜出 具本法 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

    本 所同意 将本法 律意见书 随贵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的决 议一起 予以公 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 东 大 会 之 目 的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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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上午 10: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航新
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

      贵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9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人、召开的地点、召开的时间、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登记 在 册的 公 司全 体股 东 均有 权 出席 股 东
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上午 10:30 在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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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卜范
胜先生因公出差,其他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黄欣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
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交易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任意时间。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截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登 记在 册的 持 有公 司 股份 的 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贵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8,798,335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07%。其中:

     1.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8,797,835 股,占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05%。

     2. 根据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在本 次会 议网 络投 票结 束后 提供 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 决权的 公司股 份数额为 500 股,占 贵公司 发行在外 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002%。以上通 过网络 投票进行 表决的股 东,由 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 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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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 文件及《 公司章 程》、 《股东大 会议事 规则》 、《累积 投票制 实施细则》
的 规定,该 等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及 其他人 员具备 出席本次 股东大 会的资格,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 下 议 案 进 行 了 审 议 :

           (一)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现场 会议 的 股东 及 股东 代 理人 就 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的 议案 进 行
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
票;对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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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 据 贵 公司 股 东 或股 东 代理 人 进行 的 现场 表 决和 网 络 表决 以 及本 次 股
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 《 关于减少 公司注 册资本及 修订公 司章程的 议案》 ,该议案 表决情
                     况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797,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0,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75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李睿智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王   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