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0-19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相关事宜,
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
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
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
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司
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关于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
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