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19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债券
发行及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
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同意董事会编
制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等文件,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广
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公司本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体现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现金分红
政策。
经认真考虑,我们同意《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审议事项有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节约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
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