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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1-1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条款进行调整,并对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等

文件进行调整。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调整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

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

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调整的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

    (四)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调整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

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调整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

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

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的议案》进行事前

审核,认为本次以香港航新实际业务为基础为其提供履约保证,履约保证条款公

平合理,香港航新经营稳定,相关管理与内控制度健全,本次提供履约保证事项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经事前审阅,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