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条款进行调整,并对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等
文件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调整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方案及相关文
件调整,同意董事会补充更新后的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调整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对公司调整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管的薪酬预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履约提供履约保证,是基
于其日常业务合同达成签署的需要,相关履约保证条款公平合理的,香港航新经
营稳定,相关管理与内控制度健全,具有履行业务合同的能力,本次提供履约保
证事项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为香港航新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