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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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83/FY/2020-509
致: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称“本
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
律”)以及《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行权”)、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行权、行权价格调
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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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行权、行权价格调
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行权、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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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本次行权、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决策程序
(一)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
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广州航新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核查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三)2019 年 10 月 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载明本次
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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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五)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43 名激励对象 287 万份股票期
权,同意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12 万份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
(六)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
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11 月 4 日为授予日,授予 43 名激励对象 287 万份股票期
权,同意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12 万分股票增值权。
(七)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
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增值权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经调整后,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行
权价格由 18.02 元/股调整为 18.01 元/股,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由 43 名调整为
40 名,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87 万份调整为 263 万份。同时结合公司 2019 年度
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 2019 年度的个人业绩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
公司 2019 年股股票期权、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
意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
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5.2 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同时同意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4.8 万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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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行权价
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
1.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239,867,904 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 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18.02 元/股调整为 18.01 元/股。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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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
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上述 3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4 万份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在本次注销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由 43 名调整为 40 名,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87 万份调整为 263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 第一个股票期权、增值权等待期已经届满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股
票期权、增值权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可以开始行权。。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股票期权、增值权等待期已经届满,可以进行相关行权安排。
2.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已满足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约定的行权条件及达成
情况如下:
序 是否达到获授权益、行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号 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报告; 足获授权益、行权条件。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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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形,满足获授权益、行权
禁入措施; 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增值权分三期行
以 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
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
3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满足行权条件。
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2019 年公司营业收
入较 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原激励对象中 3 人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述 3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
但尚未行权的 24 万份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则公司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股票
进行注销。其余 40 名期
4 期权当期拟行权份额注销。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
权激励对象、1 名增值权
年度绩效考核为“达标”以上,才能行权当期激励
激励对象在 2019 年度个
股份,个人实际可行权额度与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人业绩考核中个人评价
相关,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标准为 A,分子公司评价
标准也为 A,满足行权条
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3 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而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外,公司将为其他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
办理兴全手续。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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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如下:
1.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2. 行权价格:18.01 元/股。
3. 本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具体如下: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占已获授股票
激励 本期可行权股票
职务 项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期权总量的百
对象 期权数量(份)
量(份) 分比
董事、总
胡琨 100,000 40,000 40%
经理
姚晓 董事、财
100,000 40,000 40%
华 务总监
王寿 董事、副
80,000 32,000 40%
钦 总经理
董事会
胡珺 100,000 40,000 40%
秘书
副总经
李华 100,000 40,000 40%
理
公司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35 2,150,000 860,000 40%
人
合计 2,630,000 1,052,000 40%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4.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
办理完毕之日始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当日止。
(三)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安排
根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如下:
1. 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的股票来源: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
际股票,以公司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2. 行权价格:18.01 元/股。
3. 本次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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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增值权
本期可行权 占已获授股
激励对 激励计划项下授
职务 股票增值权 增值权总量
象 予的股票增值权
数量(份) 的百分比
数量(份)
Risto MMRO 公司总经
120,000 48,000 0.02%
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行权、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行权、行权价格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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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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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睿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 颖
2020 年 12 月 7 日